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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管理条例

2013年05月08日 00:00 来源:  作者:本站原创 点击:[]

学术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确立学术委员会在教育管理、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权威性,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在校长、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有关学术审议、评定、咨询等工作,如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等。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将学校实际与学校发展结合起来,并以科学的指导思想、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组织上应充分体现学术上的权威性,人员组成上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蓄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前沿性和代表性。一般由1315名,设正、副主任各1名。正、副主任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年9月份改选一次。候选人通过个人申报、教研室推荐、所在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的程序产生,由科研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聘任。省市学科专业中心组组成员,省市级立项课题组组长,各学科专业带头人,省市级学科、技能竞赛获奖者,省市级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在核心期刊有论文发表者,以及其它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优先列为候选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3.一般应有高级教师(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应职称;

4.在担任学术委员之前的两年内,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5.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要求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文件的准备工作,执行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及日常事务的处理,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 任务及职责

第八条 建立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具体的任务和职责:

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管理条例;

2.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发展规划,评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的方案,并提出建议;

3.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和科研工作管理制度,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的重大决策,并提供咨询或建议;

4.对学校科研课题进行立项审核、指导帮助、中期评审、结题鉴定、总结推广、向上级有关机构推荐优秀课题以及经费、奖励发放标准的审核等全程课题管理工作;

5.评审学校设立的教学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并提出奖励建议;

6.评审论文、校本教材(含课件、教案等)、教改项目、科研项目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组织对有关成果的水平和真伪进行鉴定,研究和处理有关争议及知识产权纠纷;

7.评审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双师型教师、优秀教师以及向上推荐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教科研新秀、教科研能手、教科研学术带头人荣衔等候选人涉及到教学和学术方面的条件和成果;

8.评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认定、审核相关材料;

9.关注职业教育发展的前沿动态,对学校现状和发展方向作前瞻性的研究,为校长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作风,以国家颁发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校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须遵循下列议事规程:

1.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研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2.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3.学术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一天向主任请假;

4.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时,原则上采取委员表决的方式,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所作表决方能有效。表决形式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即为表决通过;

5.评议某些学科、专业的学术问题时,如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校内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其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6.实行回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与本人及其配偶有关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

7.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有关学术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提出复议的建议权;

3.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5.享有外出学习、进修优先权;

6.享有一定的津贴待遇(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2.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3.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严格保密;

4.每年8月前至少提供一份有关学校重大学术问题的研究或建议报告;

5.为学校重大学术活动的开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科研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会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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